误工时间包括受害人住院日期和出院后经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全休日期;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受害人伤情痊愈后拖延定残的,误工日期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所确定的日期计算;受害人经住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的,误工时间按住院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可酌情考虑受害人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标准及原则
对于误工费这种消极损失的赔偿,采取的是全面赔偿原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定。其中,对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了差额赔偿原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数额为客观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定型化赔偿原则,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来确定,赔偿数额为主观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提供有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卡或工资条、银行账单、纳税证明等,以及其固定收入有实际减少的相关证据。若工作单位未停发受害人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则不能主张误工费,若只扣减部分工资的则只能对扣减部分主张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或其亲属需提供受害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相关证明,包括银行账单、纳税证明等。若无法举证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但有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证明的,则可根据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若既无法证明受害人最近3年平均收入,又无所从事相关行业证明的,只可按照受理案件发生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误工费的截止时间可以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当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以定残日前一天为准,即伤残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日期的前一天。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二者选其一。
对于误工费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从当事人受伤的日期开始算起,一直到当事人工伤修养好后,这其中的时间就属于误工费计算的时间段。对于误工时间,如果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就要提供医院提供的医疗单,然后就是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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