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5:03:13 477 人看过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一、中介合同的居间人报酬比例是多少

国家对中介合同的居间人报酬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中介费用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规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由于中介提供媒体服务订立合同,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平均承担中介的报酬。

二、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还要给

只要居间人完成居间服务,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已完成了居间义务,当事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理由如下:

中介机构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的,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与因居间行为而促成的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因此,现实中要是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即使买卖双方最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需要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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