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新的为人民服务的政策,切实为人民服务。今天介绍的遗属政策和2018年遗属补贴政策标准。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是对非因工伤难的对象实行补贴政策。2018年遗属补助政策标准:一、遗属补助对象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抚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满18岁,或者18岁以上仍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满18岁,或者18岁以上仍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遗属补贴政策调整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组成。三、遗属补助政策有关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照在职死亡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处理。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时,配偶未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现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三、非正常死亡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处理。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当按照困难多补助,困难少补助,不困难少补助的原则办理。5、如果补贴对象由死者和其他亲属共同支持,补贴标准将根据情况适当降低。
遗属补助是怎样算的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2.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3.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4.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14号、1(二十一)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
1.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2.申报审批的程序
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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