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先生于2007年5月购买了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煤气灶具,对方承诺保修三年。今年9月由于漏气向该公司报修,对方称需收取30元上门服务费,消费者不予接受,向嘉定区消保委反映要求处理并退还该费用。
该公司负责人在给我委答复中称,保修三年是公司作出的承诺,但保修要收取上门费。消费者张先生提出,当初在2007年购买时保修卡上未注明上门费用除外字样,只有厂家承诺保修三年。在调解过程中,我委发现该公司对保修卡曾作过了更改,因张先生所购灶具的保修卡未有注明上门费用除外字样,虽然该公司现新的保修卡上是注明了上门费用除外。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后经消保委协调后,厂家同意退还上门费用30元。
在此案件中,虽然该公司对原先的保修卡做了更改,但对未更改的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不能以新的保修卡为由,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在此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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