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20:01:09 458 人看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感兴趣的法人或经济组织都可能参加投标。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受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投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资格条件有不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标的不明确的项目怎么招标

无标的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具体如下所述:

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由此可见,实际上,对于标的未明的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只需提出一个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即可。

三、工程招标的顺序是什么

(一)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A.审查建设单位资质:1.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B.招标申请。C.编制招标文件。D.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E.资格审查。F.发放招标文件。G.踏勘现场。H.标底的编制。(二)工程施工投标的程序:A.报名参加投标。B.按要求编制并填写资格预审书。C.领取招标文件。D.研究招标文件。E.调查投标环境。F.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G.编制投标文件。H.投送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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