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7月1日起施行。按照《管理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人们常说的公产房是个很大的范围,《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是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擅改结构不得转让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等。
鼓励购买承租住宅
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进行等价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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