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贪污和职务侵占如何并罚
被告人任某原为中铁五局五公司洪家渡水电站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长。2002年8月至2007年4月,中铁五局五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期间,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列支、虚列开支等手段,将本单位财产4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中铁五局五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期间,被告人任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列支、虚列支出、调整账户等方式,贪污公款80余万元供其赌博、挥霍。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农村贪污职务犯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竞合的处理
1、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行为既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时,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且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则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且行为分别符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则应当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如果案件事实不能明确查明行为人是利用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则因案件事实不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而不能认定为贪污罪,但该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行为的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数额分别来看都达不到成立犯罪的数额要求,但合并计算时总额却超出某一具体犯罪的数额,这种情况下应对其如何处理呢?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其主要理由是应遵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对这种情况按犯罪处理则是法外定罪,枉法裁判。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显然,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只有行为符合其中的犯罪构成时,才可能认定为犯罪。如果对行为进行评价的结局是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构成,则不可能认定为犯罪。但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根据法益保护目的与法定的构成要件来妥当归纳案件事实,正确判断构要件要件符合性。对此,应当具体分析。例如A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1000元,没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4000元。对此,一方面,如果不将贪污1000元认定为贪污罪的数额,则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即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因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贪污罪只是比职务侵占罪多了身份的要素,所以完全可以将贪污罪的数额评价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即可。又如A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5000元,没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1000元。对此,如果不将职务侵占的1000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则也不可以将其认定为贪污罪的数额,即构成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因职务侵占罪是普通法条,在犯罪事实不满足普通法条(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也必然不满足特别法条(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按照上述方法处理,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的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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