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好注销吗
1、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或者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材料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决定
(1)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5)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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