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时,哪些情况可以不立案?不予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0:00:59 456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一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依据刑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种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有可能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第二种情形: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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