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5:40:50 227 人看过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问题探讨:

1、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企业之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于非法所得,应予收缴,因此不存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但按照税法规定,有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6月10的解答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9: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银行贷款相关文章
  • 关于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咨询描述:关于福利企业退税问题。解答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7]92号]?doc_id=302554class_sid=IBoLawitem_id=frame_id=5264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三)
    2023-06-07
    372人看过
  • 外资企业以股权出资之法律问题
    1、背景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致使企业在融资及扩大再生产方面,面临困难;为了促进投资增长,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实现股权权能的多样化,国家工商总局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1个月后,正式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是实施;这就意味着中国正式允许和实施符合条件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入资于其他公司,对于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概括称外资企业)又如何呢?2、分析(1)法律基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明确可以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2023-06-06
    409人看过
  • 利息计算规定: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律问题
    借贷双方如果有约定资金占用期间期间的利息,按照约定进行,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第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1、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2、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3)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仍然没有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法院申请起诉需注意:1、确
    2023-07-12
    102人看过
  •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否一律非法无效?
    当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裁判依据如何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目前规定最明确且现行有效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除了上述两项司法解释之外,2013年9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文,文中观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判决书说理的依据。最高法院判决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态度1、民一庭有判决认可合同效力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经常经营所进行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双方借款协议有效并无不当。2、民二庭有判决未认可合同效力(1)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该案一
    2023-06-08
    415人看过
  • 公司之间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纳税吗
    一、公司之间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纳税吗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
    2023-06-07
    383人看过
  • 失业金与工作之间的法律问题
    不可以一边领失业金一边上班。这是违法的,只要有了正式工作,需要立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跨省找工作能领失业金吗当跨省工作的范围缴纳社保时,就能被查出来。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23-07-07
    200人看过
  • 什么是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
    一、什么是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根据现行的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任何企业法人之间都是不能互相借贷的,这是在计划经济和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条件下制定的法规,现在已经很不使用,新的《贷款通则》一直的制定中。目前变通的方法是进行银行委托贷款,及A公司将资金委托银行贷款给B公司,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形式上满足了企业法人间不能直接贷款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可以看出,之前的司法解释认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非法的,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二、拆借资金与挪用资金的区别拆借资金与挪用资金,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
    2023-04-23
    386人看过
  •  国家企业借款利息税收相关问题研究
    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在一定规定,但若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确保税务处理合规。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由于缺乏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企业申请贷款是一项十分困难的任务。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国家企业间借款利息税负分析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据实扣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或者对法规规定的细节掌握不足,而面临较高的企业间借款利息税负。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税收政
    2023-10-15
    59人看过
  • 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1990年1
    2023-05-01
    117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拆借资金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可以看出,之前的司法解释认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非法的,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有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2023-05-01
    212人看过
  • 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近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前一时期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确认问题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2008-2009年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金融企业2008年和2009年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应按一般规定处理,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23-05-05
    154人看过
  • 关于非承租企业拆迁赔偿问题?
    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上述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办案实践中,所谓的“适当”很难界定,各地相差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上海中小型企业拆迁赔偿明细以及赔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上所述。企业在进行拆迁的时候不仅仅是会获得房屋拆迁的有关补贴,政府还会针对企业拆迁后的营业损失以及拆迁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因此在拆迁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拆迁的补偿款的明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发的情况。企业承租土地遭遇拆迁,想要争取征地补偿应该怎样做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企业基于其地上权利,在土地被征收时可以获得征地
    2023-08-18
    445人看过
  • 关于借款问题的法律提示
    1.借款合同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必要性:证据作用:经常出现的问题:没有留下证据,造成债权无法取得。书写时由债务人书写并签名。不能书写的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个人见证。内容:需要写明名头、借款的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期限、担保、借款的交付、违约责任、欠款人(相关信息)、签名或按印、日期。2.关于数额:大写小写均需要写明,并注意两者的一致性。3.关于用途:明确借款的用途便于说明借款事实依据,为将来的求偿保留事实依据。4.关于利息: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原则上不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维护。利息不得在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的按照实际给付的数额计算借款本金和利息。另外不得计算复利。5.关于还款期限:约定还款期限的,到期不还可以计算利息,但是,对诉讼时效有限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主张之日起计算利息,对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6.关于担保与反担保:担保
    2023-06-13
    470人看过
  • 法律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的高利息问题?
    不受,民间借贷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关于民间借贷:(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3)年
    2023-07-19
    273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更多>

    #银行贷款
    相关咨询
    • 企业拆借资金怎么算利息?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5
      企业拆借资金利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
    • 关于前期借款利息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超出部分可以要求返还。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一、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
    • 企业之间可否进行资金拆借?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6
      可以。企业条例明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以金融机构为主要业务,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 为此,专门规定了其他应当认定企业间拆借无效的情形。
    • 关于微小企业司法强拆的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3
      微小企业拆迁是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应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补偿。 2、自建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的,应当对其自建物进行评估补偿;租赁厂房的应当补偿租金损失。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迁移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4、设备重置与搬迁的补偿,对于无法搬走的设备
    • 关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规定可以详细说说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04
      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或者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