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什么等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22:01:15 387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以下这些: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案例】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该村委会主任同康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内属于该村的树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护管理,待成树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会换届,村委会以该合同当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严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2014年6月,通州区法院认定该村委会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符合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后康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康某称村委会存在缔约过失,可另行主张权利。2015年,康某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以该村委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存在缔约过失,应对其损失程度赔偿责任为由,要求该村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一、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1、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承担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无论是事实合同关系还是书面合同关系,一方追究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无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难题,因为,双方对与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元素来酌定。

2、事实合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2)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

(4)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事实合同关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常见形态,因为事实合同关系最终被认定为不成立的情况比较多见,合同不成立则无法追究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应对方邀请,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之后,对方不接受,此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对方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数额有法院酌定,一般而言,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收回履行的标的,则收回之后,对方承担运费、工作费用等;若履行的主要标的无法收回或收回造成巨大损失,则应当判令对方支付与标的价值相当的对价;若还有其他损失,则依然需要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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