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全部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金湾分厅。2.受理。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经办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检查意见;
4、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当事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第22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原实施机关广东省农业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7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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