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03:30:13 252 人看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从1992年开始,各地按照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几年来,已在全国建立起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高水平技工学校,有力地推动了技工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

规定,使技工学校工作与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我们对原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一、从1997年起,建立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具备条件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中第四、八、十三、二十八条,均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省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评估工作组,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附件1)的评分办法,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认定,并于开展评估工作当年的10月底前,将达到950分以上的学校评估报告、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劳动部。劳动部将组织专家,采取抽查的方

法对新申报的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二、已被批准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每四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估认定,并按上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劳动部,劳动部将分批组织复评。

对经过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要求其在一年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因故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称号。

三、各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工作的支持,并在原有>策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扶持:

(一)对学校在创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费投入要高于一般学校的20—30%;

(三)对连续保持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称号的,其学生毕业考试合格,可直接获得相关工种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四)要保持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的稳定,校长的聘任和调整要征求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劳动部备案。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是加强技工学校建设、落实职业教育相关>策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技工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本刊略)

2.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本刊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注】(1997年8月8日)

第一章办学方向

第一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业务,为劳动就业业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习教学与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突出技工教育特色,体现以素质教育为目标,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在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的同时,能承担高级工等多种培训任务,并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业务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在三年以上;办学规模达1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不少于800人。

第二章办学条>

第五条校级领导班子要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勤>廉洁。校长、教务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六条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达到上岗资格要求的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应占1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工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应占2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

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水平,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及以上职称的应占实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七条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并保证逐年增长。

第八条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6000平方米(约40亩);生均建>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建>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九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教具和挂图符合装备规范要求,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和编制音像教学片的能力。

第十条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工厂(场、店)和实习基地,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特殊专业不宜建实习工厂的,应有适应实习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或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图书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30000册,其中专业技术书籍不少于50%。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学习需要。

第十二条学校运动场地及体育设施齐全,能满足体育教学需要,运动场占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三章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咨询委员会制度,聘请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的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经济、科技发展和用人需求以及毕业生质量反馈信息。

第十四条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二、工、团和学生会组成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密切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师生员工思想实际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革命传统、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机构设置合理,建有招生及毕业生就业业务的专门机构;各项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教职员工岗位职责明确,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业务育人。

第十六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建立教师评比、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档案,重视教师培训工作,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按教学计划要求,编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实验课开出率100%。

第十八条坚持教案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和批改作业情况,并有常规记录。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评估活动,重视教学信息反馈,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完成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外实习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讲课和辅导。

第二十条学校卫生所(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预决算和财务分析,资金使用合理;学校食堂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饮食卫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良好的校容校貌,校园绿化、美化好,学生宿舍和公共设施整齐、卫生、美观,绿化面积达30%以上。

第四章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三条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仪表端庄,讲文明、讲卫生,操作考核优良率在95%以上。

第二十四条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95%以上,达到中级工技术等级的占90%以上。

第二十五条学生认真进行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早操、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在上级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奖。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在80%以上,毕业生在岗位上有突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育改革与科研取得显著成效,教育改革经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的刊物发表或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二十八条建立毕业生人才信息库,并与职业介绍机构联网,采取多种形式与劳动力市场沟通,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业务,毕业生当年就业率在90%以上。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习工厂或校办产业能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业务活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利润达到学校正常经费支出的30%以上,能为教学提供业务。

第三十条学校办学成果显著,受到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表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即我们所说的2N)。公司确实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经济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符合法律程序下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只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一、因用人单位原因辞退员工有什么法律后果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2023-03-11
    127人看过
  • 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代通知补偿金个税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代通知金是否要缴纳个税?如何缴?首先确定代通知的性质,是工资还是经济补偿的范畴。然后,根据不同的性质确定个税的缴纳方法。本人觉得代通知金应该是经济补偿的的范畴。因为它是替代一个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工资的特点,更具补偿的性质。而且也只有
    2023-03-25
    198人看过
  •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公司确实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经济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符合法律程序下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只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2023-03-19
    389人看过
  • 如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应首先同员工沟通,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经过与公司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则公司应根据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他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杜某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公司没有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杜某工资收入损失的,公司应按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他,并加付应得工资收人25%的赔偿费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023-02-18
    475人看过
  • 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2023-03-11
    202人看过
  • 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继续工作
    一、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继续工作?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一是强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二、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
    2023-06-18
    277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 更多>

    #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咨询
    • 工伤能否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1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劳动者被鉴定为一
    • 公司强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19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
    •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企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4
      无理由辞退,两倍赔偿可以和工作年限叠加赔偿,强行辞退是无法拒绝的,只能通过合法的维权要求赔偿。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调解并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要求的
    • 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12
      1,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否则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