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是某一个人的债务,如果在执行判决结果中执行债务偿还的一方没有能力进行债务的偿还,那么后续还可以将执行人追加至夫妻双方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有的法院要求追加共同债务的申请人再重新进行另一项诉讼,如果该诉讼的结果将债务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在此基础上才会将债务的执行人追加至夫妻双发。有的法院则直接采取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结果任务可以将债务人追加至夫妻双方,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追加,而不需要再提起诉讼了。这两种做法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前者需要再明确债务确实是双方的共同债务才可以进行追加,对非法执行债务的一方更有利,后者更加保障债务执行人的权益,提高追加效率,减少债务执行一方的负担。
债务追加执行人的程序需要提出申请,一般属于民事诉讼,申请人如果知道这部分债务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却不要求进行追加的话,就表示当事人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究,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查,因为追加债务人涉及到执行人和被追加人的利益,所以在审查申请的时候应该有3名以上的法官组成,而且人数要为奇数,便于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要对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实际的调查,在此过程中要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抗议。如果审查的结果表明该项债务不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则驳回债务执行人的申请,如果是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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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共同债务吗,有哪些相关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04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都同意即可。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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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加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条件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6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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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2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债权人是不能请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只能执行债务个人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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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加夫妻一方履行共同债务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把夫妻作为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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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权有何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91、是的 2、如果债务是夫妻双共同签名的,或者一方签名,但事后经对方追认,或者用于生活生活所需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追偿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