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17:36 161 人看过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2: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反不正当竞争法哪个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属于我国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一、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
    2023-03-16
    32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哪个部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哪个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法律部门。二、部门法的类型(一)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
    2023-04-30
    112人看过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2.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违反《反不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反不正竞争法规定几种不正当竞争1.虚假宣传行为。2.虚假标识行为。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
    2023-04-30
    39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哪个部门发
    《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部分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其倡导的原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列举的并且明令禁止的
    2023-03-19
    257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问题到2002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度过了十个春秋。该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的实践和滞后的立法之间的矛盾使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大为削弱,修订已是势在必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有一点是共识,即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的经验。1其中,即有学者提到了《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ModelProvisionsonProtectionAgainstUnfairCompeti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该法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第10条之2及TRIPs协议第2条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参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当今世界状况分析》[WIPO第725(E)号出版物]的基础上,于199
    2023-02-19
    325人看过
  • 谁有权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1、谁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主要有两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质量监督、商品检验、物价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调查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音、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检查的经营音、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2)查询、复制资料权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财物权对
    2023-04-24
    44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权利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25
      第十七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应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什么权利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1
      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1、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 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与上述的假冒名
    •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各地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职能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
      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1、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 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与上述的假冒名
    • 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是哪些啊?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6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对象,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的相关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