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2:13 295 人看过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了“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这表明“谁主张,谁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普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在实际案件中过于笼统,难以把握。目前,对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举证责任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根据劳动争议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因双方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履行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适用于因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企业解聘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事实)

理解: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运用自己劳动的能力,它是与雇主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二,劳动关系除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外,还具有从属性、财产性和人身依附性的特征。由于劳动关系的上述两个特点,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践表明,在大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中,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应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员工辞职与自愿辞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企业职工解聘、退市、解聘等纠纷,属于从属纠纷。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样,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福利待遇、拒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引发的争议,也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单位是行为的积极执行者,劳动者是行为的承担者。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类劳动争议有很多重要证据,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档案资料、考勤记录等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支付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支付记录等,劳动安全设施和其他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控制,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或行为承担者,不具备证明这些证据的能力。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隶属关系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要求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证明其行为合法;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拖欠工资、福利或者依法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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