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适用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13:13 199 人看过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适用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判决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审理案件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独立的诉讼审判级别

申请程序

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审判监督权提起民事再审的人或者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当局和公职人员是不同的。因此,具体程序不同。

(I)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旦公告或送达,即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如果判决有错误,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行使法院的司法监督权。他们监督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因此,院长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取得案卷进行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以裁定到达法院之日为再审开始之日。下级人民法院接到裁定后,应当重新审判,审判后的判决应当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下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哪些案件适用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哪些案件适用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令,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自行审理;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说明情况,说明理由,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下达再审命令的上级法院

案件再审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院长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审判的案件。(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原判,组成新的合议庭,按照原审判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原由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仍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后的判决属于未定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满意,他可以上诉。原由二审法院审结的,仍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判后的判决为终局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当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作为撤诉处理。由于再审不同于起诉和上诉,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的诉讼或上诉,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的,因此关于撤诉处理的规定不能适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审理。原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再审,但应由第二审法院自行更正。(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审判、指示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裁定再审的,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被命令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再审裁定,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判决,不得责令第一审法院再审。提交审判的案件。提审是指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判决错误的案件。高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不适合再次审判,因此将其提交自己的审判。建立该制度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高等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司法监督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分割财产的,判决涉及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复核。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涉及判决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依照监察程序、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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