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必将有力地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尚属起步阶段,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务必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依法规范,以推进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必将有力地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尚属起步阶段,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务必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依法规范,以推进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就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的用人单位纷纷招用“临时工”的现象人一番透视与思考。
透视之一:“临时工”已成为一个被不少用人单位曲解了的用工概念。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与“固定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的“临时工”概念间指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障。但是,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招用“临时工”可不签劳动合同,其工资总额可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炒鱿鱼”更换新工人,使企业永远没有负担,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压低到社会最低水平。归根到底,可以把劳动力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使用率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作为劳动者,只要被扣上“临时工”帽子,其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就被“名正言顺”的剥夺了。
透视之二:大量招用“临时工”已成为不少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手段。有的私营用人单位对招用“临时工”的目的直言不讳,即招用不让企业背上“包袱”的临时工,是与国有、集体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只要把中层一级的骨干力量稳住(给予享受比较优厚的待遇或办理社会保险)就行了,而对普通员工一律招用“临时工”,把劳动力成本降到最低限度,这样在与国有、集体企业进行的产(商)品价格大战中就占有了明显的优势。因此,不少国有、集体用人单位认为,现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实在是不太公平了,国有、集体企业各类缴费占了全部工资总额的45%以上,出路之一就是“卸包袱”,一方面安排年龄偏大的固定工下岗,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方面向私营企业看齐,把并非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种岗位上大量招用长期“临时工”,以求得跟私营企业的竞争起跑线尽可能地靠近。当然,在争相招有“临时工”大军之时,他们也道出了给企业发展带来的负效应。尤其是在一些明显需要长期使用的工种岗位,甚至是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也招用了“临时工”,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和不稳定,有的为了稳住职工队伍,非法强行收取保证金,一旦“临时工”不期忍受这种低工资和无保险福利待遇而跳槽后,要想拿回自己的保证金则非常艰难。
透视之三:长期做“临时工”的劳动者对同工不能同酬,尤其是不让参加社会保险,深感失望。据了解,这类所谓的“临时工”工作年限短的已做了1至3年,长的已有5年以上,有的始终在一个单位做,有的单位已换了不少,但他们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至今等于零。因此,这支“临时工”大军目前最担心的是“病了怎么办?老了怎么办?”
透过“临时工”现象,给我们留下深深的思考。
思考之一:用人单位在需要长期使用的工种岗位上大量招收不签合同的“临时工”,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这不仅会导致劳动纠纷的增多,而且必然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增添了难度。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企业、社会的稳定。
思考之二:由于用人单位自认为支付的“临时工”工资可不计入全部职工(政策规定应包含临时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这样一方面必然给已经建立起来的养老、大病、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蒙上一层阴影;另一方面由于日趋扩大的“临时工”队伍不能参加社会保险,长此以往,这支“临时工”大军必然因“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思考之三:目前不少国有、集体、私营用人单位争相招用“临时工”,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用人单位同在一个市场环境下,却不在同一起跑线竞争所致。只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从根本上改革变种状况。目前特别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进一步加大劳动行政监察、执法力度,把《劳动法》切切实实地贯彻到每个用人单位,强化经营者与生产者的劳动法制意识,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制裁措施,促使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由人治转向法治,使用人单位的外部竞争由不公平竞争转向公平竞争。
思考之四:为促使用人单位能在基本一致的起跑线上竞争,当务之急应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特别是对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应作出强制性规定,即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双方建立满6个月(最长试用期)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双方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劳动、工商、财税等有关政府职能。执法部门,都有权对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采取强有力的制裁措施。这样做既有利于促进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用人单位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性,同时也有利于把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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