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公有住房实际居住有优先购买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8 14:14:24 316 人看过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案例:

崔某贵与崔某宝系侄叔关系。座落于沈阳市某地的一套房屋原承租人为崔某贵的祖父崔某亮,即崔某宝的父亲,该房为动迁回迁房,回迁人口为崔某贵的祖父,原房产所有权人为某公司。崔某贵曾在该房屋同住,2001年8月搬出后,崔某宝进住某顾父亲崔某亮。2001年9月12日,崔某亮出具房产转让说明一份,载明:崔某亮愿将房产购买权转让其子崔某宝购买,产权归其子崔某宝所有。2001年9月10日,崔某宝与某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某公司将房屋出售给崔某宝,合计交款总额为9,570元。2002年3月18日,崔某宝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2年9月27日,崔某亮因病死亡。2003年4月10日,崔某贵曾以叔叔崔某宝不居住在该房,无权购买此房屋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6月16日,法院以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崔某贵的起诉。此后,某双方就购买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崔某贵于2003年7月22日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叔叔崔某宝与某公司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崔某宝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某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征得了原房屋承租代表人崔某亮的同意,因此,某公司与崔某宝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崔某贵作为诉争房屋的同居人口,虽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可以申请撤销某公司与崔某宝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崔某贵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归于消失。关于崔某贵主张要求居住诉争房屋问题,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崔某贵可另行起诉。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崔某贵要求确认崔某宝与某公司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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