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物包含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9:35:55 409 人看过

一、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四、担保抵押物

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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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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