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城郊地区,由于城市改造升级,宅基地价值飙升,出嫁多年的女儿,起诉哥弟,回娘家请求和哥弟分割宅基地,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积极应诉,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检察院也没有支持出嫁女的抗诉申请。一、案件基本事实李某某和妻子属于大理市下关镇某村一社的成员,共生育三男二女,长女李芳于1985年结婚,出嫁到本村二社,次子李甲,于1989年和杨某结婚,1990年生育女儿李-杨,李甲于1992年因公死亡。2000年,杨某以招婿的方式和张某结婚,婚后共同和大家庭生活。三女李-娟于1985年5月到大理市某建筑公司工作,转为城市户口,于1990年和同单位职工结婚,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四子李乙、五子李丙均已经结婚生子。2004年,李某某之妻去世。1988年11月12日,大理市某镇政府给李某某户颁发了两个宅基地使用权证,1号证载明的面积分别为138平方米,二号证载明的面积为340平方米,两个宅基地使用证上均注明家庭成员为六人。2005年,五子李丙在二号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建盖新房。2006年,1号宅基地上的房子因成为危房而被李某某拆除。2007年,四字李乙在一号宅基地的一部分土地上建盖了新房。杨某一家因困难,在外租房子居住。由于房地产市场火爆,两块宅基地的价值飙升,同地段的国有土地价值已经从2002年的每亩20万飙升到300万。2006年后,长女李芳、三女李-娟多次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由于李某某及家庭其他成员意见分歧,没有达成协议。二、一审审理过程及结果2008年11月12日,长女李芳、三女李-娟以杨某及女儿李-扬为被告,以李某某、李乙、李丙为第三人,起诉到大理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将两块宅基地分割为六份,两原告各占六分之一。原告起诉到法院后,两被告委托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的虞*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虞*兴律师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李芳已经出嫁,不属于一社的成员,其在另一农村经济组织二社已经获得了宅基地,。李-娟已经属于城市户口,不能获得农村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两原告均不符合再行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被告杨某、李*根据代理律师的意见提出答辩答辩意见。第三人李某某答辩称,其批的的宅基地实为三个儿子三家人批的,已经安排好,一号宅基地由五子李丙和自己使用,二号宅基地由长媳杨某和四子李乙两家人共同使用。没有两个女儿的份额,同时也同意被告杨某的答辩意见,李乙和李丙同意父亲李某某的意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虽然举出两份宅基地证,但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两份宅基地证注明的六人是否包含两原告,故以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两原告李芳、李-娟的诉讼请求。三、二审审理过程及结果李芳、李-娟不服,以一审审理认证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杨某和长子结婚是在1989年,不是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时的家庭成员,没有份额为由上诉到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杨某某及女儿李-扬继续委托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虞*兴律师为二审代理人。虞*兴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大理,很多类似本案出嫁的妇女,其虽然已经在丈夫家享受了宅基地,但由于娘家的宅基地土地增值,均准备回到娘家和父母、兄弟姐妹争宅基地,一审结果虽然正确的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没有对本案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并没有实际解决本案,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减少纷争,虞*兴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是分家析产案件,但由于两上诉人李芳和李-娟均已经于1986年以前就离开家,迁出户口并另外新组建了家庭,不属于被上诉人的家庭成员,因此,分家的基础并不存在;而对于上诉人要求析产的诉讼主张,由于父母亲(第三人李某某及妻子建盖)建盖的住房早于2006年全部灭失,现在的房产是本案第三人李乙、李丙建盖的,没有其他人的份额,因此其要求析产也无产可析。因此一审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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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迁回娘家怎么回娘家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1【法律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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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迁出,娘家宅基地能否继承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14不可以继承。继承,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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