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为: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2.无房产证的提供:①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③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校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等。场地自有的提供国土使用证原(复)件,场地租赁的提供期限不少于10年的土地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并加具意见)、公证处出具的租赁合同公证书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举办者在申请书签名,按手印。
设计图布局清晰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设计要求和特点,各室场名称、面积要明确标注。
(以下两种情形需要提交审批表复印件2份)情形1、专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情形2、拟办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拟办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校长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资格、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校长上岗证书。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签名、按手印。
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证明材料: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须填写“自评”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暂未挂网)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预审。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审查,正式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自行或邮寄的约定方式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实地评审。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前往实地进行评审(人员数量为7人,名单在清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评审专家组中按相关程序抽取),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分管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5.决定。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综合评审意见报局班子会议审核、研究与票决决定。对批准筹设的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清城区教育局在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决定,并制作发放《办学许可证》。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完成筹设工作,达到办学标准的,可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03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2.受理。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
3.实地评审。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前往实地进行评审(人员数量为7人,名单在清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评审专家组中按相关程序抽取),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分管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5.决定。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10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综合评审意见报局班子会议研究票决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清城区教育局在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决定,向举办者发放《办学许可证》。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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