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刑法中常见的数罪并罚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4:30:17 158 人看过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数罪并罚在刑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数罪并罚规定具体是: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和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后,管制仍需执行;

4、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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