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外来人口落户政策
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国家政策及落户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
(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申报出生入户登记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母结婚证(需复印包括签发机关盖章页、内容页)
2、父母双方身份证(需复印包括地址页和内容页,复印店老板都懂)
3、父母双方户口本(需复印,如果集体户口一定要拿出户主页,如果户籍证明,则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户口本的原因)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需复印)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先到户口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政策内生育一孩,母亲户口在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盖户口专用章)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必须注明小孩名字、出生日期,其父母姓名等内容,该小孩未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落户口)。
通过对本文的阅读,对于国家在新生儿落户政策上的规定,应该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了。同时,本文提供的为新生儿落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也会帮助父母更好的为小生命落户,使他们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
-
宁波外来人口落户政策2023
131人看过
-
宁波户口落户政策有哪些
482人看过
-
宁波购房落户政策
133人看过
-
2023年宁波鄞州落户政策鄞州区落户政策
272人看过
-
2023年宁波最新购房落户政策
72人看过
-
宁波迁户口政策2023年有哪些
229人看过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更多>
-
宁波买房落户政策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08宁波买房落户的实施政策如下: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二、适用时限购房落户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三、适用对象(一)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
-
宁波理顺落户政策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市公安局决定于2009年3月3日起在市区各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开始受理购房落户申请。一、实施范围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二、适
-
宁波购房落户政策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2规定是,当事人在宁波市区购买100平米住房且实际入住,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以经公安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规定:三、降低购房成本,促进合理住房消费(十六)实行购房落户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且购买人在45周岁以下的,以及购置了限价房或其他住房的优秀外来务工
-
宁波户口迁入政策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0新政策规定,大专应届毕业生在宁波可先零门槛落户后再就业,取消住房和工作限制。 中专、高中学历在宁波工作满两年,无房也可以落户。购房落户取消原100㎡面积要求和45周岁以下年龄要求。 新政策还将高中生、中职生纳入低门槛落户范围。
-
宁波迁户口新政策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4根据《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部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非农人口流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8]87号)精神,结合上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现就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见本书第l15页)的部分户口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