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不必强调占有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无非法占有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且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如侵占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显著特点,就在于行为人在产生非法占有故意以前就已控制他人财物。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罪状描述看,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不同,其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将该目的放在罪状之首,这给实践造成一种类似于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的认识。即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履行合同之前。由此导致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合同诈骗罪罪行分析
对一般诈骗类犯罪而言,非法占有故意的产生通常是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前,但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先占有被害人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也同样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非法占有故意既可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也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刑法第224条虽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但依据立法和语法原意,合同诈骗罪当然包括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类型,而不仅仅只包含非法占有故意产生于签订、履行合同之前这一种类型。从目前合同履行情况看,很多毁约行为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同样,犯罪行为也可能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如果人为限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故意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势必缩小合同诈骗罪的打击范围,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以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来判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可能会放纵犯罪。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侵占罪最高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两者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以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不同来区分两罪,将导致同样的行为、同样的危害后果却出现刑罚上的巨大差异,这会让犯罪人员有机可乘。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完全可以供述称自己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产生,而非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从而作为侵占行为处理。这既违背了公平公正的价值观,更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合同诈骗罪条文中,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完全没有必要。就像在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中一样,只强调数额较大、具有刑事处罚性就可以了。合同诈骗罪完全可以表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骗取本身就包含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可避免语法上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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