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1979年8月22日生,于2007年2月26日进入某塑业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7日其在工作中发生的划伤事故中受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受伤。朱某某工伤后委托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王路远律师代理了这起工伤赔偿案。律师受理案件后,首先向相城区
朱某某,1979年8月22日生,于2007年2月26日进入某塑业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7日其在工作中发生的划伤事故中受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受伤。
朱某某工伤后委托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王路远律师代理了这起工伤赔偿案。律师受理案件后,首先向相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朱某某与某塑业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12月10日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4月29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2008年6月朱某某再次向相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朱某某与某塑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某塑业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在内的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43060元。
经仲裁委审理后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裁决: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某塑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共计4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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