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当庭宣判对于促进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判效率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宣判,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这样,有些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后,以工作繁忙或还应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等为由,不及时进行裁判,使案件悬而未决。有的甚至一拖就是几十天,直至审限将至的最后几天才将裁判文书发给当事人;有的甚至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使案件的处理期限变得更长。据统计,办案期限的延长,70%是因审后不及时裁判所至。
如果实行当庭宣判,审判效率就会大提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这一强行性规定,可以督促审判人员加快办案节奏,改变拖拉的不良习惯,有效地遏制久拖不决的现象,使案件的审理期限大大缩短。
二增强法官素质
当庭宣判,对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推行当庭宣判,可以促进法官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首先,当庭宣判促进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不是草率下判,必须确保案件质量。因此,法官必须加强思想修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树立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使当庭宣判的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不出现差错。
其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当庭认证、当庭作庭审总结、当庭宣布裁判结果,如果法官不具备相应的庭审驾驭能力、应变反应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就无法完成这些工作。因此,法官只有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庭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当庭宣判的需要。
再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心理素质的提高。以往法官较多地使用定期宣判,开庭后有充裕的时间进一步审查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思考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而后不慌不忙地确定裁判结果。而当庭宣判,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一个所字,听证、听辩、听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必须即时作出反应和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处惊不变、镇定自若、果断自信的心理素质。当庭宣判的推行,给了法官压力和动力,一定会提高的心理素质。
三节约诉讼成本
定期宣判,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审理后再到法院参加宣判,有些当事人因为案件迟迟未了还多次到法院催案。当事人多次跑法院不但浪费了时间,而且增加了交通费、误工费等支出。而当庭宣判,当事人可以当天领到裁判文书,或者通过邮寄送达领到裁判文书,就不必再到法院了,同时也彻底消除了当事人在开庭后到法庭催案的现象,因而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同时,当庭宣判,加快了办案节奏,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开庭次数,同样有利于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节约诉讼成本。
四促进廉政建设
一些当事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怀着一定要打赢官司的心理,总是千方百计地通过诉讼以外的手段试图对法官施加影响,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案件开庭后迟迟未宣判,为当事人的庭后活动提供了有利时机。于是,通过钱物拉拢法官者有之,找熟人向法官说情者有之,通过领导对法官施压者有之特别是庭审后预感到自己要输官司的当事人更是热衷于此道。个别思想素质不高、意志薄弱的法官经不起诱惑和压力的考验,就会偏离正确的法律思维的轨道,走上枉法裁判的歪路。实行当庭宣判,开庭后当即宣布了裁判结果,当事人没有时间进行所谓的庭外活动,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了法官和法院公正廉洁的社会形象。
提高当庭宣判率的途径
由于受传统习惯及法官素质的影响,目前的民事审判中,当庭宣判率还不很高,制约了其重要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
一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
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必须依法适用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正确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理清庭审脉络;迅速应对庭审中的新情况,熟练控制庭审进程;理性把握案件全貌,及时作出正确裁判。法官只有加强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深厚法学功底、缜密的法律思维、灵活的法律应用能力,才能适应当庭宣判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性矛盾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案件类型和性质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当庭宣判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法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增强新本领。
二提高对庭前准备的认识,认真作好庭前准备工作
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保证庭审质量,才能搞好当庭宣判。首先要认真做好阅卷归纳工作,以把握当事人的诉讼范围,归纳庭审重点。其次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合理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充分发挥书记员的作用。再次要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以使当事人明确举证要求,代理权限等。此外,对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做好庭前证据交换工作。
三加强对庭审驾驭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庭审质量
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裁判作准备。因此,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庭审质量,就成为当庭宣判的必然前提。
庭审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活动,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导者,必须具备必要的庭审驾驭能力。首先,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指挥控制能力。法官要树立指挥庭审的绝对权威;要指挥得当,既不能专横独断,又不能被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牵着鼻子走;要有利有节,有效控制庭审节奏。其次,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概括能力。法官在庭审中要准确、客观、完整地概括当事人质证的观点、当事人辩论的要点;要简明扼要地作出庭审小结。其次,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应变处置能力。法官要作好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的心理准备,处置时既要慎重稳妥,又要果断及时。此外,法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官发言要使用法言法语,要注意语序语调,适当运用形体语言增强庭审效果。
四增强责任心和自信心,克服不愿当庭宣判和不敢当庭宣判的心理
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缺乏责任心,存在着等和靠的思想。主要表现为,审案时不积极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开庭后不愿当庭宣判,习惯于请示院庭长或上审委会,形成严重的依赖思想和作风。然而,过多请示汇报有违法官的职业特征,因为法官职责就是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法官自己抛弃应有的独立性,其实就是一种失职行为,于司法进步和司法公正都不利。因此,法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当庭宣判的就要当庭宣判。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少数法官缺乏自信心,不敢当庭宣判。主要表现为害怕出现错案,即使在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情况下,过于谨慎,求稳怕错,不当庭宣判。诚然,必要的谨慎是对的,但过于谨慎则不可取,因为那将牺牲当庭宣判应有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因此,法官必须正确看待错案,树立必要的自信心,沉着果断,当判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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