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确定。被拆迁人有没有可能反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04:49 178 人看过

拆迁补偿标准早就定了,被拆迁人还有机会反对吗?

通常,拆迁补偿协议代表双方对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约定,签字即认可。补偿标准确定后,仍有反对的机会。

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并争取重新谈判和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机会。一是征收主体不具有依法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比如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多种多样,但如果征收项目主体资格存在疑问,协议对被征收人不会产生影响。二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比如很多地方征地部门征收时没有相应的征地审批文件,或者有征地审批文件,但存在审批少、占用多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更加关注这些情况。在申请公开调查、勘界图等征地资料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不在批准的征地范围内。此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是协议的签订违背了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可以采取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手段,使被征收人非自愿签订补偿协议。在实践中,强迫被征收人签字,长期在被征收人家中不签字,禁止被征收人吃饭、休息,甚至威胁、殴打被征收人及其家属的行为并不鲜见。此时,被征收人需要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并努力解除人身限制。为了后续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第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没有代理权限的,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不予承认。例如,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一个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第五,在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现合同中的补偿标准很低,与先前谈判的补偿标准不符,赔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提供证据,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不得签署空白协议,否则可能直接导致权利保护的终结。但协议规定的补偿安置金额明显过低的,被征收方仍有权要求征收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责任,以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不受影响放心。

第六,收集者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批准为由,将收集者签署的补偿协议拿走,擅自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被征收人修改的协议无效,也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协议。但在法院查明之前,征收方可以利用本协议启动后续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腾出房屋,移交房屋,然后拆除房屋,这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我们建议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双方应尽可能在现场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已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签订合同后手上没有协议是一种非常被动的情况。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可能无法“转出”已签署的协议。在签订多个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失踪”往往是补偿金额对被征收人最有利的一个,这就要求被征收人高度警惕。第七,征收程序违法。如房屋评估机构选房违法或者评估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示;对旧城改造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未组织代表、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尚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权属、位置、用途等进行调查登记后,未向被征收人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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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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