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准则》对庭审的要求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庭审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庭审控制能力,确保庭审质量;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庭审前准备和出庭也有注意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行为准则第26条的基本要求(1)规范庭审言行,建立良好的形象;(2)提高庭审控制能力,确保庭审质量;(3)严格遵守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的时间和地点;(2)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4)需要在法庭上交换证据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期限;(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的,确是当事人不能收集的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收集;无法取得证据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证据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收集;(6)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服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7)审理当事人情绪强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制定工作计划,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原定的开庭时间需要变更的:(一)不得无故变更开庭时间;(2)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不能到庭的,应当告知原审判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出庭注意事项(一)按时到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缺席;(2)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法庭制服或长袍,保持清洁庄重,严禁穿着便服出庭;合议庭成员在法庭上应当穿着统一的服装;(3)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采用法官通道;(4)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和检察官进入法庭后进入法庭,但迟到或拒绝出庭的除外;(5)不得随意向诉讼各方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殊亲密言行;(6)严禁酒后出庭
第30条
庭审中的言行(1)端坐,杜绝各种不雅行为;(2)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情;(3)禁止在板凳上吸烟、聊天、打盹,禁止接听电话,不得随意离开板凳;(4)平等对待与法庭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保持密切关系;(5)礼貌地招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6)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和诉讼中的其他参与者争吵;(七)锤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第31条诉讼各方陈述和辩论的时间分配和控制(1)根据法律公正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法庭上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案情和审判需要;(2)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和辩护人的陈述;(3)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重复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予以适当提醒和制止,不得以直言不讳的语言进行指控。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一)当事人一方只能讲方言的,这是允许的;如果对方表示他不熟练,他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重复,重复应该准确;(2)如果陈述是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而另一方表示不熟悉该陈述,则应配备口译员。
第33条
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大声表达不满或不满(1)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院将给予他们依法陈述的时间;(2)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3)停止无效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人身攻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一)及时停止,批评教育当事人,不偏袒一方;(2)警告各方围绕案件顺序发表声明;(3)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一)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并将庭审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2)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经核实后应当当场更正,并要求当事人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没有不应当更正的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予以记录;(3)未经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当事人签名、盖章;(4)当事人放弃阅读、检查的,应当签名盖章;第三十六条量刑注意事项:(一)公开宣判;(2)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站起来,大声、清楚、准确地宣读判决书;(3)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布判决事项,简要说明判决理由,并告知送达判决书的法定期限;(4)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5)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应当耐心说明自己没有鉴赏力、批评力和疑问。第三十七条在审判期限内不能结案的;(一)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一)立案依法进行审判,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判;(2)为检察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档案和复印档案材料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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