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机关的类型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力的机关,它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目前,世界各国的审计机关按其隶属关系的不同,宅要分为立法型、行政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四种。
1.立法型
是指国家审计机关由议会(或国会)直接领导,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以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对议会负责。由于受议会领导,其独立性强,权威性大,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往往有赖于国家健全的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议会型在西方各国比较普遍,其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等。
2.行政型
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并对政府负责。由于不能避开政府的控制和干预,并且对各级政府本身难以实施审查,因此,相对于议会型,其独立性和权威性都较差。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不多,主要存在于东欧一些国家。
3.司法型
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和司法职能。采用者多为西欧大陆及南美一些国家,如法国的审计法庭。
4.独立型
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既不隶属于议会,也不向政府或司法机关负责。其特点是:国家审计机关自成体系,地位独立。这种类型的代表性国家是日本。
(二)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属于行政型,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的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国家审计工作。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效益状况进行监督。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3)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4)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2.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如下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和阻挠。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
(5)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6)认为被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
(7)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国家审计机关在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时,应该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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