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判决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完成。审判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即是庭审。通过与当事人的会见。记录其本人质证意见。撰写出庭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此时,家属可以要求律师向法院转达自己的意见,落实无罪、最轻的情节,提供起诉书等公开文书、进行会见当事人的工作。不得要求律师泄露案件、影响却人作证、传递物品等。
但是案卷材料在开庭之前属于涉密文件,家属不应当要求律师提供,也不可以要求你师进行有碍案件侦办的行为。一个刑事案件,走完流无罪的流程,被告人通常要被关押一年左右;如果只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无罪也就算了,但如果是事实清楚的绝对无罪,被告人更需要的是一份无罪判决书还自己清白,而不是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态度。
一、诈骗案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严刑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严刑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致残致死、成招的惨剧。如果发生严刑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审查起诉(即检察)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指法院自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到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之日止。审判阶段实际上常常包括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在审判阶段,是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阶段。在一审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教授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4)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二、受害人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具体工作是:
1、复制侦查卷宗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完整阅读侦查卷宗,并对其进行复制。律师复制卷宗主要采取刻录光盘方式,从而保证案卷清晰。当然,票据、图片等彩色文件或需要比对字迹的文件,辩护律师应该阅读原始卷宗,以便于发现这些证据是否是原件、是否被篡改。
2、阅读侦查卷宗
阅读侦查卷宗即“阅卷”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许多律师习惯由助理来完成阅卷任务,其实辩护律师应该自行浏览全文。阅卷需要做“阅卷摘要”,将卷宗中重要内容特别是可能影响无罪、轻罪或定罪、量刑的部分摘录下来。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当成为“阅卷”的摘要重点。
3、撰写法律意见书
阅读侦查卷宗后,辩护律师应当根据“阅卷摘要”撰写法律意见书。准备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包括六个部分,即“基本案情”、“法律事实”、“法律分析”、“律师意见”、“参考法条”、“参考案例”。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例如“学者论述”、“专家意见”。
4、会见犯罪嫌疑人
撰写好法律意见书后,应该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此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向其核实“基本案情”,从而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与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注意自我保护,避免被指控“串供”。
5、修改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辩护律师应该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自己的论证。犯罪嫌疑人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数页、十数页甚至数十页法律意见书,必然会对案情进行补充。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意见书不能“提醒”办案机关补充证据,除非那些证据如何补充。
6、约见办案检察官
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应该“趁早”,即办案检察官还没有向检察院提交起诉书之前。一旦检察官制作的起诉书已经被检察院盖章,则检察官有支持该起诉的义务,辩护律师难以通过说服检察官还说服检察院。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一方面是通过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其反馈自己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则是失去当面说服检察官。此外,辩护律师需要通过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约见检察官时一并提交。
7、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犯罪嫌疑人羁押后,辩护律师都应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律师阅卷后特别是制作好法律意见书后,占有详细的案卷材料,更有理由去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羁押”。辩护律师可以过一段时间提交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直到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或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当然,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应当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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