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了招标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拒收或者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一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二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均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除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之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0条的还规定,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还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标程序。
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综上所述,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是由于投标人没有投标资格;逾期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密封处理等。
中标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7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泄露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围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影响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中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当获取的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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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进行招标方式有可以通过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是投标的邀请书的方式来进行。 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但是不能随意进行,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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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不予受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8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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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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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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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受理,不给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1-08-16(一)给予受理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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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4符合如下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履约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