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A、《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1、争议主体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争议内容方面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B、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受案范围又补充了哪些内容?
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将劳动争议受案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将劳动争议受案的标范围扩大到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3、《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
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将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扩大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C、《河北省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6、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7、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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