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引出无效婚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5:15:22 265 人看过

一起草原承包纠纷案件三级法院三年来几经审理,日前终于在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杨*芬与原告之夫路*生于2000年12月21日与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二被告将乌兰图嘎村拥有使用权的约170公顷草原承包给了原告丈夫。合同约定草原承包期限10年,从2000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年交纳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其丈夫路*生共同承包经营草原。2005年4月23日原告之夫路*生病逝,草原由原告承包经营,2006年12月份原告交付2007年草原承包费时,被告拒收,并欲与原告解除合同。2007年初被告又将草原发包给了第三人于*龙。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违约将草原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是无效的违法行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确认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与第三人间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

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辩称,是与路*生签订的合同,路*生死后,合同应自然终止。原告不是合同的承包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与路*生并未登记结婚,与路*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被告终止合同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至此,双方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原告与路*生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和原告与路*生共同生活期间以及死后,原告是否为草原实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和实际承包人上。

2007年初,前郭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杨*芬诉讼请求;乌兰图嘎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中院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杨*芬不服申诉,松原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杨*芬不服,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松原中院再审;松原中院再审后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12月18日,前郭县人民法院由主管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韩*彬任审判长,邀请六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经过两个小时庭审,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村民委员会将双方争议的草原自2011年1月1日起承包给原告杨*芬经营至2014年12月份。2011年承包费用为3万元,以后每年承包费随行就市,每年1月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承包草原面积大约170公顷,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一起争执三年多的案件,最后在广泛吸取、借助社会力量参与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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