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确定劳动雇佣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很多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双方就是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社保缴纳为标准吗?具体解答如下:
社会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但是由于其确立过程中大多数伴随着经济上的相关往来,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又是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劳动法》虽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在第9章中作出了规定,但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却没有涉及。显然,法律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忽略或故意逃避社会保险的现象比比皆是。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存在同生和交融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的。在合同期内,职工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在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的安排下劳动,用人单位在职工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的确立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当然,劳动关系的确立也保护用人单位生产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是国家在职工年老、生病、生育、工伤等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的情况下提供的一种帮助,因此,社会保险关系也是基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而产生的,两者都源于民事领域。另外,在工业发展的初期,雇员风险的补偿由雇主承担,这时候的保险是企业保险,保险关系仍然存在于劳动关系中。随着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介入雇员的保险关系,雇主从直接向雇员支付保险转变为向社保机构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才从劳动关系中异化出来,但是,无论如何发展,保险关系还是离不开劳动关系,因为,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生和交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改革开放以前,,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基金统筹制度已被取消,社会保险名不副实,实为企业保险,企业自身办保险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一些企业不堪重负。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社会保险的基金统筹制度又重新建立,基金的互剂功能又重新发挥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从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一跃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改革至今,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未形成。象重视劳动关系一样重视社会保险关系的氛围还没有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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