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的问题应由谁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对自己主张加班费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肯定都是在存在加班的情况下要求加班工资,没有加班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几乎没有。但为什么在确有加班的情况下很多劳动者要求加班工资而得不到支持呢?主要原因就是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加了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注意收集和保存工作期间的加班证据。
二、如何收集加班费的证据?
追讨加班工资,证据是关键在加班工资问题上,目前劳动者之所以不敢站出来维权,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能保住“饭碗”就不错了,不愿意为加班费问题与单位“拗断”。另一个原因是不少劳动者并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证据问题成为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拦路虎”,就是因为证据问题,很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就付诸东流。那么如何搜集证据,就成为追讨加班工资的前提。
对于证据问题,劳动者一定要在加班前和加班时搜集,千万不要等到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再搜集,且事后是很难搜集到证据的。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对证明自己加班事实的证据进行保留。
如果用人单位有考勤制度的,可按单位考勤制度的规定记录加班考勤,复制一份自己留存。
如果加班情况考勤无法反映,则应注意在实际加班时,对自己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比如加班开会,劳动者可以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此外,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加班证据固定下来,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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