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17:52:06 380 人看过

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02: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身份证相关文章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市工商局:《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2007年8月31日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省著名商标)的声誉,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规范省著名商标的使用,扶持我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关联法规:第二条凡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回访。各市工商局认定的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参照本制度进行回访。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商标权,规范使用和管理商标,积极协助企业打假维权工作。第四条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
    2023-06-07
    424人看过
  • 安徽省规范保险理赔司法鉴定
    近日,省司法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共同规范全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不断提高涉保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涉保司法鉴定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据统计,2013年安徽省涉保司法鉴定案件42422件,占司法鉴定案件总量的74.4%。涉案赔款27.2亿元,占车险赔款的比例为19.1%。涉保司法鉴定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鉴定程序方面,保险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未被通知到场旁听或旁观鉴定过程,导致其无法及时提供材料和意见,容易产生评残时机提前、低残高评等问题。省司法厅与省保监局此次联合发文将以建立机制、规范程序为重点,着力解决鉴定程序不透明问题。主要从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规范保险机构参与
    2023-06-06
    366人看过
  •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一)纳入本省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第五条
    2023-06-06
    123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安徽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止和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等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根据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耕地不足3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二)非法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20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给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2023-06-09
    123人看过
  • 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什么是退耕还林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
    2023-12-15
    376人看过
  • 安徽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任规定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2、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省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负责侦办涉及全省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协调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参与此类案件的侦办工作。3、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4、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领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5、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
    2023-02-12
    119人看过
  • 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综合知识
    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科学修编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二)严格实施规划。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
    2023-12-18
    342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向哪个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
    2023-03-06
    387人看过
  • 安徽省政府热线
    法律综合知识
    安徽省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 24小时提供热线电话服务、畅通网络诉求渠道第一时间受理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安徽省统一政府热线平台主要有“五个一”的特点:一是热线拨打“一个号码”全面整合各类非紧急政务服务热线,以及省长(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政务“双微”等网络诉求渠道,统一以“12345”省长(市长)热线一个号码对外。中央部委垂直设置的政务热线暂时保留、双号并存。二是为民服务“一刻不停”统一平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65天24小时提供热线电话服务、畅通网络诉求渠道,第一时间受理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诉求办理“一个平台”统一平台一个系统,涵盖省、市两级,只要拨打“12345”,就可接入全省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对属于本市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级平台直接受理,对属于省级或外市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省级平台受理,实现了群众诉求全覆盖、高效运转无障碍。四是上下联动“
    2023-04-04
    120人看过
  • 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112【实施日期】199704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城市市区,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招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公民(以下统称留人者)和居(村)民委员会,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拟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
    2023-05-29
    98人看过
  •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第四条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
    2023-04-22
    447人看过
  •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价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力商品的价格。?第四条农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算方案,报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随城市
    2023-06-07
    198人看过
  •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流
    2023-05-30
    153人看过
换一批
#证件办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身份证
    词条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需要身份证的情形有常住户人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更多>

    #身份证
    相关咨询
    • 安徽省司法厅管辖范围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9
      安徽省司法厅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协调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等。信息来源ggw/scftin/ m=abo
    • 安徽省安徽省xx经营管理是如何安排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27
      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的收益目标。 1.经营性资产运营主体每年度上缴目标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但不少于净资产的15%。 2.非经营性资产按《三财〔2014〕146号》文件精神,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三府办〔2013〕318号)规定办理。 (二)经营效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1.每年度末,市社委派相关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内部审计,公平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详实
    • 安徽省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7
      安徽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安徽省车辆过户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9
      当事人在慈溪买的车,就需要当事人和车辆登记人带着车,一起到车辆在慈溪登记车牌的那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取得车辆档案手续和临时车牌,再由买家到安徽车管所申请办理落户上牌手续。《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2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