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51:16 349 人看过

一、最高院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院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法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

二、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相关内容。仍然无法认定主要内容,如履行地点等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原则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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