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家喻户晓的“?王”安全生鲜鸡蛋登陆上海后,因为合作方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不可开交的“口水战”,随着“战斗”升级,两大公司先后在各自销售的鸡蛋产品内“发表声明”以证明自己鸡蛋的“正宗”,最终导致诉讼。
今天下午13时45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王”鸡蛋引发的商业诋毁案、名誉侵权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公司)、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作破裂引发鸡蛋“商标战”
“?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的一个知名品牌。2005年5、6月间,台湾人夏某与日本“?王”鸡蛋的生产商负责人大?正?联系,筹划在中国生产、销售“?王”鸡蛋的事宜,双方联系了养鸡场,大?正?为此也专程来沪考察了鸡蛋的生产条件。
2006年1月,**王公司成立。3月,大?正?投资的**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也正式成立,**王公司作为**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正式负责“?王”鸡蛋的宣传和销售。5月,**王公司开始在主要销售对象为日本人的超市内销售“?王”鸡蛋,该鸡蛋的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相同。
然而,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王”商标时,却发现早在2005年12月夏某已经“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并将此商标无偿授予**王公司。2007年3月,**王公司与**公司发生矛盾,**公司停止向**王公司供货,**王公司随即与**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另起炉灶”销售鸡蛋,使用的包装盒仍然与原来的“?王”鸡蛋包装盒一样。
5月11日,**王公司“先发制人”,率先在日本报刊上刊登公告,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销售的与其商品相类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该商品与**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王公司无法保证该类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品质,敬请注意;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未经**王公司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标注“?王”商标或相类似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一律认定侵犯百兰王的商标权。
大鹤“反击”导致“商业诋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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