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7:35:07 55 人看过

1.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2.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3.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用益物权人设定地役权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据此规定,用益物权人不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话,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设立土地用益物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土地所有人设立,另一种是由用益权人设立。土地设立用益物权后,法律对土地所有人再设立地役权作出了限制,需要征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但法律并未对用益物权人设立地役权作出明确的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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