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22:29 52 人看过

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3

执行日期:1994-11-3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公平价格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和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五条本市实行国家定价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权限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价格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必要时实行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防止物价的暴涨。实行以上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和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经营者不得违反。

第六条禁止经营者的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

(二)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

(三)在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六)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九条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非法所得退还消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获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获取暴利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获取暴利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物价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文章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已被修正]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1995-11-23执行日期:1995-11-23失效日期:1998-12-3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2023-04-24
    458人看过
  •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若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3)12号文件和市政府住宅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并经批准出售的各类商品房价格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1.康居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销售价格按现行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2.除小康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外,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测定,每年颁布一次。3.除上述1、2两条规定的住宅外,其他商品房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9月30日前已签订购销合同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特此通知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2023-04-22
    479人看过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解释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解释是什么自《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适用有关条款认定价格欺诈行为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解释:一、《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三、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四、《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
    2023-04-21
    341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1-10-9【实施日期】2002-1-1【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令[2001]8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2023-04-22
    496人看过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
    2023-04-22
    282人看过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
    2023-04-21
    316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更多>

    • 禁止价格欺诈若干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7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04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规定》共29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1999年11月2日北京
    •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
    •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5条是怎么规定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 价格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7
      对于你说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是2014年颁布的,下面我说说我对价格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一些调整。 1.“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文字,不严谨,难把握。 2。违法所得的概念不明确 3.“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没有明确为价格行政处罚措施 4.有价格违法行为误触发依据规定 所以如果您想依照价格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去解决这件事情,建议您去找当地的行政部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