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3
执行日期:1994-11-3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公平价格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和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五条本市实行国家定价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权限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价格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必要时实行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防止物价的暴涨。实行以上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和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经营者不得违反。
第六条禁止经营者的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
(二)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
(三)在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六)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九条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非法所得退还消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获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获取暴利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获取暴利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物价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125人看过
-
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384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87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通告
75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401人看过
-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159人看过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更多>
-
《价格法》所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
-
-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5条是怎么规定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具体内容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5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7条有哪些内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