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部分可以进行调解。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被告则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因此,对于行政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促进双方和解,但如果赔偿诉讼中被告方不愿意调解,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部分可以进行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此外,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行政赔偿】如何进行调解?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损失或者损害,需要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行政赔偿的纠纷处理过程中,调解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行政赔偿的调解是指在行政赔偿纠纷发生后,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人员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以解决赔偿纠纷。
行政赔偿的调解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
1. 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2. 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3. 司法调解:由法院进行调解,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赔偿纠纷。
在行政赔偿的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赔偿的调解过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2. 双方自愿、合法原则:调解过程应当是双方自愿、合法的,赔偿请求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赔偿金额应当合理适当。
3. 及时、高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行政赔偿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行政赔偿的调解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赔偿的调解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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