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20:16 259 人看过

环函〔2007〕239号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水企业已缴纳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问题的请示》(豫环〔2007〕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并未规定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能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第一个文件即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中具体规定:“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颁布实施,其配套规章《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没有明确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能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地方请示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这些解释都是针对某一具体情况的,未能全面理顺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能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政策关系。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做了一些具体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03〕19号)就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的问题做了规定。

为了加大对超标排污的处罚力度,理顺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并就其中确定的“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处罚”的原则取得了共识。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着重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综上所述,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超标污水能否征收超标排污费问题上,郑州市有关部门理解和执行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分歧,应待《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再进一步明确。

二○○七年七月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请示》(浙环法[200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一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二、个体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产业活动单位关于个体经营者作为单位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单位的暂行规定》第6条专门规定:“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双重性,既从事生产活动,也进行生产消费,很难把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截然分开,按照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列入居民户中。”该《暂行规定》第7条还进一步规定:“以活动场所和经济活动性质为基本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单一经济活动的独立
    2023-04-24
    377人看过
  • 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1~5倍超标排污费。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1.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3.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根据造成的污染状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加收2倍以上(含2倍)排污费的,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执行。
    2023-04-21
    476人看过
  • 环境保护部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问题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一段时期以来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指导。《通知》指出,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调整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月底、6月底将本地落实《调整通知》的进展、拟定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予以通报。针对《调整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知》作出了具体指导。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
    2023-04-24
    371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5〕7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所附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附表四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是按月进行测算研究制定的,因此,根据上述附表的当量值计算的排污费应是一个月收费额。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2023-04-24
    472人看过
  • 征收排污费行政复议程序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市环保局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市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省环保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三、市环保局是申请人不服县(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四、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征收排污费适用依据或者标准错误的;(二)征收排污费违反法定程序的;(三)征收排污费的时段及核算
    2023-04-24
    329人看过
  • 征收排污费行政复议程序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征收排污费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市环保局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市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省环保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三、市环保局是申请人不服县(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四、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征收排污费适用依据或者标准错误的;(二)征收排污费违反法定程序的;(三)征收排污费的时段及核算数据错误的;(四)符合
    2023-02-16
    471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污水处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8
      废气排放费征收标准:(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征收,数量按污染当量计算,每个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二)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国务院批准,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为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为0.50元,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为每污染当量1、20元。对每个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按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4)计算空气污染物污染当量。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污水厂排污费赔偿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排污费是由政府征收的,个人是无权获得污染费的,如侵权人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损失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如造成人身损害,则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这些项目的计算有些计算若干年。如财产损失,一般计算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水污染造成稻田绝收的,只计算绝收损失,至于以后的损失难以计算。
    • 污水排放超标的处罚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污水排放超标处罚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