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9:39 180 人看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设立“航海日”,是我国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凸现了航海及海洋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交通行业要以此为新的契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国航运、港口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今年5月24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庆祝设立中国“航海日”座谈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见附件),张春贤部长作主旨讲话,全面阐述了设立“航海日”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意见。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加的全国性法定活动日,更是航运、港口、航海保障及其相关产业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航海有关行业的共同节日。为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实施工作,我部正会同海洋、造船、渔业等相关部门成立“航海日”活动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相关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

为使交通行业更好地开展“航海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题

今年7月11日是我国首届“航海日”,同时也是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对纪念活动作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因此,今年首届“航海日”活动要与郑和下西洋600年纪念活动紧密结合,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大力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的航海和海洋意识,大力发展航运、港口事业,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要通过开展中国航海史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航海日”也是“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国际海事组织确定今年“世界海事日”活动的主题是:“国际航运——世界贸易的承运人”。因此,首届“航海日”要结合“世界海事日”主题,进一步认识海运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作用。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更加重视海运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远洋船队、现代化的港口体系和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我国水运的总体水平和竞争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快实现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航海日”活动期间,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庆祝、学术、教育、宣传、表彰等活动。举办“航海日”各项活动,要加强领导,突出主题,精心策划,具体落实;要规格适当、规模适度、注意节俭、讲求实效。要注重组织一线工作人员及青少年参加“航海日”活动。

三、活动安排

首届“航海日”活动的安排如下:

(一)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及航海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航行在各地的我国船舶于7月11日挂满旗,船舶统一鸣笛。挂旗、鸣笛的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二)交通部网站增设“航海日”专栏(在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暂在其纪念网页上增设“航海日”专栏,待纪念活动结束后单独设立专栏)。

(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航海日”活动主题,制作悬挂相关标语(参考标语另发),举办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

(四)各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对水运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嘉奖活动,要突出表彰作出贡献的船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并举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有关科研院所、航海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可结合自身特点,举办航海历史、科技、经济、文化及造船与海洋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整理汇编各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集等各类学术性活动。

(六)各航海(航运)院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航海知识、航海科技的宣传与教育等。举办航海和海洋知识报告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参观船舶、船厂、港口和航海博物馆、实验室活动。

(七)有关行业媒体及出版机构应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宣传报道,结合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庆祝活动和“世界海事日”主题,开办“航海日”专刊、专栏,发表专题文章等,突出宣传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开展“航海日”永久性标识征集活动,具体通知另行发布。

各单位要根据“航海日”活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认真研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开展好首届“航海日”活动,把“航海日”办成交通行业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奋发图强的一项重要活动。

请各单位在今年7月底以前将“航海日”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部,并对今后开展“航海日”活动提出建议。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

交通部

二ОО五年六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9: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和人社部发8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两个文件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部署及要求,抓紧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落实,切实完成好此次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做好
    2023-06-05
    266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经过两年开展“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公路建设行业的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第一年打基础、见成效,第二年抓巩固、上台阶,第三年再提高、上水平的总体要求,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今年的质量年活动,要继续贯彻《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交公路发〔1999〕79号),认真总结前两年质量年活动经验,巩固质量年活动成果,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第三个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在“再提高、上水平”上下功夫。二、活动目标: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的违法行
    2023-06-08
    342人看过
  •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部决定在各省(区)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的活动。现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理解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意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抓好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二、申报单位要对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实事求是,切实做好申报工作。三、
    2023-06-10
    26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提升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是转变公路建设理念、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2003年部省联合组织实施的四川省川(主寺)九(寨沟)公路示范工程,为公路勘察设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转变设计理念,实现公路建设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和谐统一,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尽快推广川九路工程的成功经验,贯彻落实部领导“进行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的实施,是提高工程质量的积极探索,要认真组织,力争抓出实效”的批示精神,全面提高公路勘察设计质量,使全国公路勘察设计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典型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1、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
    2023-06-10
    152人看过
  • 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国知发管字〔2000〕第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专利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核准UL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有关假冒案件不断发生,假冒势头愈演愈烈。由于劣质假冒产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侵犯了经UL注册的国内4000多家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
    2023-04-23
    106人看过
  •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几年来,特别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物业管理规模继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新形势下,物业管理行业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认真总结行业发展经验,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推动物业管理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主要内容1.调查本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截至2007年底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总数、行业经营总收入、行业创造的年增加值以及城镇物业管理覆盖面(城镇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面积/城镇房屋总面积)等基础数据。2.调查本地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截至2007年底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数量及比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2023-06-10
    336人看过
  • 关于开展消保维权工作系列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扬府办发[200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精神文明办公室、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消保维权工作系列十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八月一日为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激发各级从事消保维权工作人员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表彰十年来在消保维权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打造诚信扬州,促进扬州维权事业的深入发展,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8月份在全市开展系列消保维权十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十佳评选领导小组二、系列十佳名称三、先进集体和个人条件先进集体:1、认真宣传贯彻《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2、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有专人从事消保维权工作;3、领导重视消保维权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开
    2023-06-07
    49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运输航线代码等八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海上运输航线代码》等八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八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l、JT/T470-2002《海上运输航线代码》2、JT/T471-2002《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3、JT/T472-2002《交通运输信息网域名命名和IP地址分配规则》4、JT/T473-2002《汽车货运站(场)代码编制规则》5、JT/T474-2002《港口轮胎起重机修理技术规范》6、JT/T475-2002《挂车车轴》7、JT/T476-2002《挂车支承装置》8、JT/T477-2002《港口工作着装反光标志设计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以上八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交通部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23-06-08
    108人看过
  •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首届中国航海日活动标语口号的函
    为紧密结合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做好首届中国“航海日”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大力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的航海意识、海洋意识和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我国航海、海洋和造船事业的发展,特向各有关单位推荐以下首届中国“航海日”活动标语口号,供参考使用:一、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二、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迎接“世界海事日”;三、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培育中华民族精神;四、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发展航海事业、构建和谐社会;五、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六、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七、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八、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九、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增强全民航海意识和蓝色国土意识;十、庆祝首届中国“航海日”,建设航运强
    2023-06-08
    63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不得开展商业性评比活动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部各类专家、专业委员会:最近,个别单位违反《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建办秘[2002]52号),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商业性的房地产“品牌推广”和“美好家园”住宅设计方案评选活动,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严重影响了建设部和部属单位、部管社团的声誉。为坚决纠正各种乱评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和部各类专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部关于严格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未报经建设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商业性的住宅设计方案评选等各种评比活动;已经擅自组织或参与的,必须立即停止。二、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商业性的各种评比、表彰、排序、授奖(牌)等活动。部直属单
    2023-04-22
    80人看过
  • 关于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发布文号:中青联发(2003)37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决定联合在教育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树立教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二、内容和方式教育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科
    2023-06-07
    48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筑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质函[2003]26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3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与去年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4.5%和20.7%;1-10月份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38起、死亡18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9.52%,死亡人数上升17.42%,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即将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增强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筑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即将发布的
    2023-04-24
    135人看过
  • 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审计署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外汇管理局:近几年来,我国借用的外债逐年增加,这对于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地利用外资,根据《审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中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将外债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审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凡直接向外借债或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具有法人地位的在建项目;境内机构提供担保项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需由国内总公司、相关机构提供担保,且被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均需通过外债审计。二、执行外债审计的机构是各级审计机关及由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任务分工原则上中央借用外债的项目由审
    2023-06-05
    8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1-06生效日期:1996-11-06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企业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为《劳动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今后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五个执法检查组,对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省(自治区)《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还要求上海、浙江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自查。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宣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推动《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劳动部定于1996年12月中旬至1997年1月中旬在全国展《劳动法》实施两周
    2023-06-09
    19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关于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1
      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立项批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竣工图; (6)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7)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公建配套项目所在部位的说明; (8)地名委命名文件及派出所门牌号编排证明; (9)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资料接收
    • 开展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08
      这里的培训活动,主要是指驾驶员培训学校对驾驶员的培训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由训练机构负责。
    •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1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 从业通用航空活动要有什么标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4
      (一)有与所从业的通用航空活动相一致,合乎确保航行安全性规定的民用型航天器; (二)有必不可少的依规获得营业执照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员; (三)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标准。 从业营业性通用航空,仅限于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