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9 11:31:48 473 人看过

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伤残程度以及医治费用可以通过法医鉴定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受害人的伤害结果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伤情可以认定的,可以不作法医鉴定。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伤情、用药等均无异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要求对伤情、用药等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不予支持。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六条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问题,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问题。

“抢救费”的界定在《交强险条例》中并未明确,但按照一般理解,应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且以“抢救”为前提,即以恢复生命体征及时救治为前提。故抢救费的垫付限额应参照医疗费的赔偿限额确定。

2002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19、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经医疗机构同意,以继续治疗为目的,且该治疗为原住院治疗的连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病床产生的费用,可予支持;

(1)需住院,但无空闲床位的;

(2)伤情平稳,但尚未痊愈的;

(3)因经济原因,住院存在实际困难的;

(4)有其他情形,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

200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50,关于第37条第一款赔偿具体范围的界定问题:

(1)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却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受害人原则上应当根据损害情况和继续治疗需要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以予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何原因力比例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继续治疗的医药费和必要的康复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

200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或者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后,受害人以伤情发生重大变化需增加医疗费及其他相关必要费用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压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明主张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20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7、对边远山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当地没有一近的县级医院的,交通事故伤者确因抢救治疗需要,而在乡镇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据实认定。

200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5、交通事故伤者经治疗已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坚持继续治疗不愿出院,拒绝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费用进行协商的,赔偿义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同时,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受害人及时进行费用结算,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鉴定,或者告知其通过反诉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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