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9 02:30:07 341 人看过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受取得包括房屋买卖(包括拍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受取得包括:房屋买卖(包括拍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

房 屋 所 有 权 取 得 方 式 有 哪 些 ?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9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买卖: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 赠与:赠与人将其房屋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3. 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等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

4. 受遗赠: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等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受遗赠人。

5. 房屋征收:因国家建设需要,房屋的所有权被征收,由国家所有。

6. 司法拍卖:在司法程序中,房屋的所有权因司法拍卖被转移。

7. 房屋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在租赁合同中被转移,由出租人拥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

8. 合作建房:多个单位或个人合作建房,建成后房屋所有权归合作方共有。

以上是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主要分类,具体适用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受取得方式包括房屋买卖(包括拍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9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买卖、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征收、司法拍卖、房屋租赁、合作建房。具体适用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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