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理领养手续进行的领养该如何处理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领养的,应按当时的有关法规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公民未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而领养他人子女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合法收养手续办理
济宁市由济宁市社会福利中心儿童部养育孤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不直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儿童需登录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可进入“山东省民政厅”-点击“为民服务”-进入“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合法收养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各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三十周岁。
(2)特殊条件:①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上述规定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②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④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民政局收养手续怎么办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9、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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