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来看:
1.缔约的一方必须有损害的事实。由于缔约一方有损失的事实,致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应该承担缔约责任。换言之,没有损失,即无须承担责任。造成责任一般指财产损失,亦有人身损害。
2.缔约过失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缔约人有过错。该过错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4.缔约方的违法性。如果一方或双方存在过意或过失地违反缔约责任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未尽到互相通知、保护、保密、注意等义务,或存在恶意磋商、欺诈、胁迫等过错行为的,也即只要有缔约过错行为,那么就要承担缔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固有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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