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密集型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18:13:11 456 人看过

劳动密集型认定标准是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即产品成本中劳动量消耗占比重较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劳动者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额较低,在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消耗所占比重较大。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一般来说都比较辛苦,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为此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人员务必注意安全。

【外企清算】逃逸韩企以纺织缝纫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

韩国最大的商贸流通企业乐天集团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超市放在了青岛城阳区,今年11月将正式开业。自1989年第一家韩资企业投资青岛起,20年间8400多家企业投资青岛。然而来者有名,去者无踪。从2000年第一家韩资企业非法撤离青岛起,共206家企业非法撤离青岛。非法撤离中国的韩资企业,远不止青岛。2008年初,烟台最大的韩国独资报告的主执笔人、长期关注青岛与韩国经贸关系的祁怀高博士。中小企业是“主力部队”《21世纪》:目前在青岛的韩资企业有多少“撤离”?祁怀高:由于外经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统计。目前比较权威的说法是韩国进出口银行截至2008年2月12日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7年间,共有8344家韩国企业在青岛投资,其中2.5%的企业(206家)已经非法撤离,尤以2007年的情况最为严重,非法撤离的企业多达87家,占撤离企业总数的42.2%。从行业来看,其中皮革、首饰和玩具等加工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它们生存的基础就是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优惠政策。对此,我们不必过于忧虑。不同的发展时期,对应着不同的发展理念、政策措施和经济结构。目前中国营商环境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成本上升,恰是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力。但我们也要正确认识“撤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警惕韩资企业非法撤离导致工人罢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历史上就曾有这样的先例,比如韩企“凯撒电机厂”制鞋车间600多名工人罢工,职工代表到政府部门上访。《21世纪》:据你了解,韩国国内对这个现象持什么观点?你们研究后得出的观点呢?祁怀高:韩国工商协会2008年2月对大约350家公司实施的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约三成打算或正在准备从中国撤出,认为中国企业环境将日益“恶化”的韩国企业多达85.8%。2007年3月曾进行过同样的调查,回答“恶化”的企业只停留在约33%。韩国媒体称,这些企业之所以“半夜逃逸”,一是觉得中国的公司清算“手续繁杂”,二是需要返还当初进入中国时接受过的各种优惠。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关于清算“手续繁杂”,外企清算分普通清算、特别清算、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不论哪一种清算程序都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清算手续耗时耗力是法律法规使然,不唯独韩国企业,其他外资企业也一视同仁;不唯独在中国,在其他国家也一样。事实上,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明确了清算程序的起算时点和最长期限,有利于加速清算程序。因此我们认为,韩商“撤离”往往是由于原公司已成为空壳,失去利用价值。“撤离”很难事后惩处《21世纪》:哪些因素导致此番韩企密集“撤离”?祁怀高: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力工资上涨导致韩资企业生产费用增加,加重了企业负担据韩联社称,目前中国工人的平均月薪已经上涨到了200至250美元,而越南工人的平均月薪仅为60至70美元。因此,相当部分的韩资企业表示承受不住日益飙升的劳动力成本,希望撤离中国,他们大部分考虑将工厂转移到越南。同时由于青岛本地居民中熟练工人不足,需要大量外地工人,有经验的技术工人向条件更好的工厂跳槽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导致劳动力的不足以及工种间人力竞争,进一步推动了驻青韩资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二是优惠待遇的调整。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合并为代表等一系列政策因素,正使得外资企业享受到的优惠政策逐步减少。三是环保压力。韩资企业恶意撤离的典型代表是信一、信五皮革有限公司。2006年12月,位于胶州开发区海尔大道的信一、信五皮革有限公司恶意撤离,留下两家资不抵债的企业和数百名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信一和信五皮革有限公司最初选择青岛落户,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作为化学性的高能耗、高污染的皮革业,当时在韩国本土的严厉政策控制之下经营日益维艰,而青岛当时正处于招商引资的高峰期。而现在各级政府部门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如2007年底出台的有关山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新的监督考核体系指出,既要考核经济发展,更要考核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1世纪》:面对韩资企业非法“撤离”,你们课题组有哪些建议?祁怀高: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和国际法,对那些恶意逃避税金、拖欠工人工资非法撤离中国的企业,很难找到有威慑力的事后惩处手段。对于非法撤离的韩资企业,债权人可以在中国法院以追缴欠款为由,向公司或其股东提起民事诉讼,也可要求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或抽逃出资罪等提起刑事诉讼。但在公司几乎没有剩余财产,而股东也不知下落的情况下,即使拿到胜诉的民事判决结果,也很难得到执行,在韩国进行诉讼则面临着高成本和结果不确定性。我建议,有关部门应着手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从企业提交的财务数据中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结合该企业所在的行业现状与趋势,对企业的运营前景做出合理预期。对财务状况不佳的高危企业,应该加倍留意,督促其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不允许其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对企业的市场信用也应考虑进行跟踪考评,让企业在成为空壳之前及时被发现,即使成为空壳,也没有恶意拖欠的工人工资、税费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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