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处长乘车检查郑州涉嫌什么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0:33:45 359 人看过

怀仁东、应县、山阴、原平,火车驶过了一站又一站。从车头到车尾,薛*春在不算超员的车厢内巡视了两遍,突然想起来没见到那位所谓的“副处长”。

转眼到了太原站。薛*春再次巡视到12号车厢时,有个旅客说上了个厕所包找不到了。

他领着旅客一节节车厢查找,当16时45分,火车快到武乡站时,这名旅客终于在15车厢中部找到了包。随后,这名旅客不好意思说,“给你添麻烦了”。

就在15车厢,薛*春很意外地见到了之前那位消失的“副处长”。没等他说话,“副处长”便主动打起了招呼:“人太多了,能找个坐的地方吗?”薛*春说:“有,咱们到餐车,正好汇报汇报工作。”

薛*春在前面领路,陪同“副处长”挤过一节节车厢来到餐车,倒上水,自己和列车长说起了本次列车编组、人员情况,超员的特点,以及列车服务旅客的措施。

然而,细心的薛*春发现,“副处长”虽然很有官派,但显然不在工作状态,听汇报心不在焉,只是“嗯”“啊”敷衍,和以往检查组检查人员和大家热情认真交流情况不同。眼前这位“副处长”从大同到武乡,在车厢待了10个多小时,却没提出任何问题。要知道检查组、特别是跨局检查组的成员,代表的是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公安局,每天工作排得满满的,怎么会在一趟小车上待这么长时间,还没有任何问题。说不好听点,这不像是来检查工作,更像是普通无座旅客的一次旅行。

薛*春以想看看“副处长”乘车证什么样为由,查看了对方的乘车证,乘车证编号是562477,单位xx公安处,男,52岁,警长。

铁路乘车证看不出真伪,但是内容明显有问题:公安处警长?不是八处副处长吗?那应该是公安局的处室,怎么又成公安处警长了?即使是公安处设八科,八科也没有警长啊?

薛*春假装什么也没看出来,继续问:“看起来很年轻啊,年轻处长!”对方听了居然得意起来:“年轻什么啊,52了。级别太低了。”“副处级还低啊?”“低!太低了。我原来是堂堂正团职转业干部!”

“在八处负责什么工作?”薛*春不动声色地继续问。“哪有什么具体工作,什么都管,整天在外面检查。”“哪里的车都上,全国各地跑得差不多了!”

作为专业处室,不可能什么都管。连八处管什么都不知道,还装!薛*春心里笑了:这样的事情可能吗?这家伙,肯定是个假警察!

薛*春借口离开餐车,叫来另一名警员,接着问:“你们公安局局长xxx快退休了吧?”对方想都没想顺口回答:“嗯,快了快了!”

听到这里,薛*春、警员、车长忍不住都笑了,薛*春严肃地说:“一派胡言!xxx年轻着呢,也不是你们局长!老实说吧,你是干什么的,你的证件是怎么来的!”

假警官脸一拉,拍着桌子吼道:“你一个小警察无权问我,我的证件和乘车证是政府领导给我的,我在执行重要任务!”

薛*春理直气壮地说:“别再演了,告诉你,你就是联合国派来的,我也照样要审查你!”

随后,他承认了冒充铁路领导检查的事实,说自己是河南焦作人,姓韩,证件是通过朋友关系制作的。

韩某对薛*春等真乘警交待:“我走南闯北不是一天两天了,到哪里都是好吃好喝好招待,从来没人怀疑过我的身份,没人这样问我。没想到在你们这趟车上栽了,还栽在一个小民警身上!”当列车到达郑州站后,韩某被四名特警押送,交给了车站派出所。

目前,韩某因涉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和使用伪造证件,被大同乘警移交到了郑州铁路公安处处理。

郑州刑事犯罪律师称身份被揭穿其行为或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使用伪造证件,或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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